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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保政策

社保卡使用须知

发布者:管理员  发布时间:2019/11/25

(一)持卡就医

1、患者在我院门、急诊就医时,在挂号、就诊、缴费环节需持本人社保卡。

2、医生在接诊患者时,应核对患者社保卡上的姓名、性别、照片是否与本人一致,避免冒名就医。

3、医生在接诊代取药人员时,认真核对患者有效身份证明和病历,根据患者历次就医情况合理用药。

4、未持社保卡门诊就医,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,医保基金不予支付。

(二)以下情况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现金垫付,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条件的,经单位或街道社保所,到所属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,进行手工报销。

1、急诊就医未持社保卡

2、补换社保卡期间、企业欠费,参保后未发社保卡

3、门诊计划生育、产前检查

(三)社保卡挂失

1、社保卡丢失,要及时挂失,挂失分预挂失和正式挂失两种。

2、预挂失:

(1)电话预挂失:拨打社保卡服务热线“96102”;

(2)书面预挂失: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;

(3)自助终端机上预挂失:直接在社保卡服务网点及二级以上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。

(4)预挂失的有效时间为10天,超过有效时限自动解除挂失。

3、正式挂失:确定丢失的社保卡无法找回,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,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正式挂失,同时办理补卡手续。

(四)持《新发与补(换)社会保障卡证明》就医

1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挂号、就诊、缴费时需要主动出示《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》。

2、定点医疗机构根据《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》采集有关信息,并上传费用明细。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时,全额收取现金,出具相关单据。

3、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产生的急诊、住院费用,可持“补换卡证明”到门诊、住院结算处开具《全额结算证明》。

4、参保人员将相关材料汇总,经单位或所属社保所,递交到区医保中心手工报销。